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基础教育改革创新,深入推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学改革,提高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规范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发挥其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结合自身特点,反映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教学规律,经过教育教学实践证明,在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教师发展、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示范性,对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综合性或侧重某方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探索成果。
第四条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须经过四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二等奖须经过三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三等奖须经过两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截止时间为推荐参加当次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时间。
第五条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规划、综合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成立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是:组建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评委会职责是:制定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和工作流程;审定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组建形式审查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占10项,二等奖占15项,三等奖占25项。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允许各个等级奖项有空缺。
第八条 自治区内首创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自治区内或全国有一定影响,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要贡献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教学数字化等方面取得比较显著成效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九条奖励范围包括我区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各阶段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部门、高等学校中研究基础教育的机构和个人,均可申报。
5人以下主要完成人的成果可以个人名义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对已形成的教学成果保持继续修正、更新、创造的精神和实践能力。所有成果的主持者、参与者均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忠实履行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5人以上(不含5人)主要完成人的成果属集体成果,应以领衔人所在或曾在单位名义申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作为申报单位,确实对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报。
第十条 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高校、教研科研部门、中小学集体和个人申报,由所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其中,个人名义申报需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初评,作出拟推荐决定,并在本级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推荐。
自治区直属高校和教研科研部门集体申报可直接向自治区教育厅递交申请。其中,个人申报由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初评,作出拟推荐决定,并在本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推荐。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成果报告;成果应用和效果说明及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分为打分排序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由五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推荐成果进行打分排序,之后采取会议形式对打分结果进行集中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确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其中,一等奖须参加集中评审五分之四以上专家全部同意;二等奖须有参加集中评审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三等奖须参加集中评审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第十三条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关系人员参与的教学成果时,评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责成评委回避。
第十四条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争议期制度。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评委会意见确定拟获奖成果,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获奖成果项目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治区教育厅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对获得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所需资金在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为厅局级奖励,个人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滚动预选培育机制。自治区教育厅将在前几年申报教学成果的基础上,每四年遴选一批前期基础好、实践效果好、应用推广强的教学改革项目重点培育,按一定比例推荐参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原则上应获得自治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获奖成果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获奖成果的应用推广,通过宣讲报告、专题研讨等形式,广泛宣传和推广优秀获奖成果。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基础教育改革创新,深入推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课程教学改革,提高基础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规范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发挥其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结合自身特点,反映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教学规律,经过教育教学实践证明,在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教师发展、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示范性,对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综合性或侧重某方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探索成果。
第四条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应当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须经过四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二等奖须经过三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三等奖须经过两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截止时间为推荐参加当次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时间。
第五条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规划、综合管理。自治区教育厅成立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是:组建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评委会职责是:制定具体评审标准、细则和工作流程;审定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组建形式审查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作出说明;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成果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占10项,二等奖占15项,三等奖占25项。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允许各个等级奖项有空缺。
第八条 自治区内首创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自治区内或全国有一定影响,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要贡献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
在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推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教学数字化等方面取得比较显著成效的,可获得教学成果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九条奖励范围包括我区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各阶段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部门、高等学校中研究基础教育的机构和个人,均可申报。
5人以下主要完成人的成果可以个人名义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对已形成的教学成果保持继续修正、更新、创造的精神和实践能力。所有成果的主持者、参与者均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过硬,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忠实履行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5人以上(不含5人)主要完成人的成果属集体成果,应以领衔人所在或曾在单位名义申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作为申报单位,确实对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报。
第十条 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高校、教研科研部门、中小学集体和个人申报,由所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其中,个人名义申报需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初评,作出拟推荐决定,并在本级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推荐。
自治区直属高校和教研科研部门集体申报可直接向自治区教育厅递交申请。其中,个人申报由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初评,作出拟推荐决定,并在本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教育厅推荐。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成果报告;成果应用和效果说明及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分为打分排序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由五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推荐成果进行打分排序,之后采取会议形式对打分结果进行集中审议并进行投票表决,确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其中,一等奖须参加集中评审五分之四以上专家全部同意;二等奖须有参加集中评审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三等奖须参加集中评审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
第十三条评委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关系人员参与的教学成果时,评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责成评委回避。
第十四条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行争议期制度。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评委会意见确定拟获奖成果,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获奖成果项目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治区教育厅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向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自治区教育厅对获得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所需资金在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奖金归获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为厅局级奖励,个人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滚动预选培育机制。自治区教育厅将在前几年申报教学成果的基础上,每四年遴选一批前期基础好、实践效果好、应用推广强的教学改革项目重点培育,按一定比例推荐参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原则上应获得自治区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获奖成果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获奖成果的应用推广,通过宣讲报告、专题研讨等形式,广泛宣传和推广优秀获奖成果。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