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说明
1、范围
本标准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和《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高中理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教学用仪器设备的配备要求。
本标准作为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教育高级中学配备理科教学仪器使用。本标准也可作为职业高中学校配备常规教学仪器的参考。
2、要求
2.1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教育高级中学完成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应具备的仪器设备、教学软件、药品、材料、工具和必要的安全器材。
2.2 本标准在“配备要求”栏目下设有“必修”与“选修”两个栏目,并且在“必修”及“选修”栏目下均采用“基本”和“选配”两种配备要求。“必修”栏目中的“基本”要求,是普通教育高级中学完成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所规定的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常规的仪器设备,是所有开设高中理科课程的学校均应达到的配备要求。“选修”栏目中的“基本”仪器设备,是完成该选修模块教学任务应配备的教学仪器设备。
学校在达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选用的教材、教师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仪器的多种类等实际情况,选择配备列为“选配”的仪器设备,购置通用类视听设备时优先选择技术先进的设备,以满足教学的需求。
2.3 配备数量按照每年级4个平行班、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计算。演示用仪器设备配备数量1~5。学生分组用仪器设备“基本”按2人一组,“选配”按4人一组的数量配备。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学生数较多,则应适当增加配备数量。反之,适当减少配备数量。提倡分组人数为2人一组。开设不同选修课程选用同一种仪器设备,建议按“数量”一栏要求配备1套。玻片标本、玻璃仪器等易碎器件适当提高配备数量。
2.4消耗性实验材料是保证教学实验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
2.5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应经过取得资质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除必须的实验用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应符合gb21746、gb21748、gb21749等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2.6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