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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
【时间】
2024-08-14
各有关盟市营养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质量,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堂供餐管理。各实施地区和学校要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要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原则上不得改为提供早餐或晚餐;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报上一级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后,选择加餐或课间餐。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二、严格食材采购管理。一要完善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各实施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旗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二要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比照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方式,由旗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旗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堂就餐环境,健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重点加强汤桶、餐盘等容器的消毒工作。严格落实校长、教师陪餐制度。针对学校水源水质保障,以及食堂食品采购、运输、储存、加工等重点环节,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师生健康安全。 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盟市要切实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必须足额配齐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同时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不得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因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聘用人员待遇等支出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地方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对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依法依规严肃惩处。 五、做好营养餐就餐统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各实施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各实施学校要指派专人负责系统录入等相关工作,确保实际就餐人数、天数等与系统上报数据一致。 六、加大自查问题整改力度。自查自纠未完成整改问题已上传到监督贯通平台。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问题逐一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从严从快推动整改。能立即改的要立行立改,需要逐步改的要限期整改,需要长期解决的要持续用力、一抓到底,确保各类问题整改到位,坚决杜绝屡改屡犯。同时,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把问题整改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加大问题通报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于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内蒙古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6月14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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