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助学中心
【时间】
2024-02-27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所有 农村牧区(含县镇)在校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内 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 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内教发(2021)13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 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接收 相关材料,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初审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公示通过后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 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 按月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 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 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 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 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件14-1 202x-202x学年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学校:年级班 学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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